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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仪器设备类资产处置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6日 14:57    作者:    点击量:    分享到:

关于印发《西北大学仪器设备类资产

处置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西北大学仪器设备类资产处置办法》已经20167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大学

2016829

(西大设[2016]4号)

西北大学仪器设备类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仪器设备类资产的处置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类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类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副校长为组长,资产设备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负责人组成的“仪器设备处置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和监督仪器设备处置活动。

学校成立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项目或经费主管部门以及仪器设备占用单位组成的“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处置工作,每年定期向“仪器设备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四条 仪器设备类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仪器设备,产权转移的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失的仪器设备,闲置、拟置换的仪器设备,以及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仪器设备。

第五条 处置的仪器设备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仪器设备,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六条 对闲置、积压或者尚有使用价值的待处置仪器设备,应按照先调拨、捐赠、再报废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八条 仪器设备类资产处置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仪器设备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由学校审批,报教育厅备案。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 一次性处置仪器设备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审批;

2.一次性处置仪器设备账面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由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 一次性处置仪器设备账面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由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 一次性处置仪器设备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处置小组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教育厅审批,财政厅备案;

(三)车辆、单台设备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及一次性处置仪器设备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处置小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处置程序

(一)单位申请。仪器设备使用人填写《西北大学仪器设备处置审批表》,经使用单位组织鉴定、资产管理员审查、所在单位审核后,报资产设备管理处;账面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处置时,必须由使用单位组织3-5名专家或技术人员(副高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2人)进行技术鉴定,提交《西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处置论证报告》。

(二)学校鉴定。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现场查看实物,对于单价在4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学校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鉴定,提出处置方式建议。

(三)逐级审批。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提交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四)资产处置。处置小组按照审批结果进行残值回收、办理产权转让等手续。

第十条 仪器设备类资产的处置执行“双向申报”流程,即使用单位在纸质申报的同时,在“高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同步申报,实现仪器设备处置全程“在线”管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含扶贫)、报废、报损、置换等。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转让学校仪器设备产权的行为。除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无偿调拨的接收方仅限校内其他单位、由学校出资设立的企业和二级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含扶贫)是指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自愿将其有权处置的仪器设备无偿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含扶贫)和置换的,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向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提交申请,由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按规定权限逐级报批。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含扶贫)和置换的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

(二)相关专题会议决议情况或有关批示文件,受赠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报废是指学校对无法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报废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已经损坏、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同类新产品价格的;

(二)因改建、搬迁等无法迁移或迁移后无使用价值的;

(三)属于国家统一公布淘汰或不允许继续使用的。

第十六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移交学校报废品库房集中回收处理,严禁私自拆卸、变卖、丢弃。凡带有放射性或污染源的报废仪器设备需联系公安部门、环保部门,按规定销毁或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具有教具、展品价值或者部分零部件有使用价值的报废仪器设备,由需求单位报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逐级审批后按报废留用处理。

第十八条 报损(报失)是指因发生失窃、损毁、非正常损失等原因,对仪器设备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时,由资产领用人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经使用单位审核后,报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逐级审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承担赔偿责任后,方可办理资产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校内回收,是指在学校处置权限范围内报废资产的回收。具体程序为由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邀请三名以上专家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残值评估,确定拍卖标的,制作拍卖相关文件,在三家以上具有相关资质的物资回收公司中进行竞价拍卖,确定最高价中标;签订拍卖合同并办理相关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校外回收,是指需经过教育厅或财政厅审批的处置资产的回收。具体程序为学校接到上级部门的处置批复后,委托经财政厅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交经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由产权交易机构统一组织交易活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依据教育厅、财政厅对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在规定权限内处置并备案的文件及资料及时进行资产账务核销、调整,并定期进行分类汇总报财务处进行资产减值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至2021831日执行。凡学校原有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西北大学仪器设备处置审批表

附件2:西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处置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