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北大学科研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科研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学校研究制定了《西北大学科研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 北 大 学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西北大学科研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强化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保障工作秩序及生命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70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学校在教学实验项目中原则上不得使用剧毒化学品。在科研实验中确需使用剧毒化学品的项目,其采购、使用、管理等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剧毒化学品采购、使用、安全管理由使用责任人、使用单位、科学技术处、资产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各负其责,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确保安全。
第二章 职责与流程
第五条 剧毒化学品采购时,由使用责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采购剧毒化学品的申请报告(见附表一),说明采购的必要性,标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使用量、使用时间段等内容,并由所在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报科学技术处及市公安局审批。
第六条 剧毒化学品采购计划审批通过后,其采购过程由使用责任人、使用单位、科学技术处、保卫处共同监管进行,使用单位牵头组织,科学技术处监督,保卫处负责全程专车押运。
第七条 剧毒化学品采购回来后立即入库,在资产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监管下,填写《西北大学剧毒化学品采购入库登记表》(见附表二),完善相关手续。库存期间,安全管理职责由剧毒品存放场地负责单位履行。
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实行严格的审批使用制度,由使用责任人填写《西北大学剧毒化学品领用记录表》(见附表三),办理审批使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责任人持科学技术处的审批单,办理剧毒化学品领用手续。资产设备管理处、库房管理员共同开启剧毒化学品存放柜,完成称重、登记等出库手续,现场交付使用单位及使用责任人。
第十条 出库后的剧毒品安全由使用责任人及所在单位共同负责。使用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所在单位承担监管责任。在实验进行过程中,使用单位应明确使用人的责任,使用责任人要加强对所有接触剧毒化学品成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人须在申请的时间周期内完成与剧毒品有关的实验。实验结束时,使用责任人要向所在单位提出审核验收申请,由所在单位对使用人提交的剧毒品使用情况出具核实验收报告。若有剩余剧毒品,应报科学技术处和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并在科学技术处监督下,由使用单位和资产设备管理处称量剩余剧毒品,填写《西北大学剧毒化学品回收入库记录表》(见附表四)并登记入库。
第十二条 剧毒品实验后产生的废液,如已失去剧毒性质的,交资产设备管理处按照废液回收程序进行处置;如仍为剧毒性质的,必须同剩余剧毒品一同履行上述审核、备案、库房登记、保管等程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三条 剧毒品库房的技防除其场地归属单位负责管理外,保卫处负责架设视频监控专线,并按照上级要求全程摄像。
第三章 规范与要求
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的每个管理环节严格按照“五双制度”执行,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本账、双把锁。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剧毒品的采购、领用、使用、回收环节必须安排责任心强、熟悉剧毒化学品性质以及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参与。
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交通法规,押运人员应了解相关安全防护知识及突发状况的处理方法,确保装卸、运输过程安全。对于包装不牢、破损、标签不明显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剧毒化学品不得装运。剧毒品运输完成后,押运车辆应进行彻底清洗,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使用后产生的废渣、废液、废气等,应严格执行环保规定。
第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包装物和过期失效的剧毒化学品,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分类存放、张贴标签、严加管理,并交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的,特别是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