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北大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西北大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 北 大 学
2016年9月1日
西北大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5〕12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实验耗材),为教学科研等实验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内的物资。
实验材料:指使用后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实验小动物等。
低值易耗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如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第三条 凡属学校资产范围,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实验耗材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实验过程中一次使用需求量大的(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由使用人填写《西北大学大宗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申请表》,提出采购申请,报使用单位审批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按采购程序组织集中采购。
第五条 采购额在3万元以下的实验耗材由院系(所)审批后分散采购。
科研用剧毒化学品,不论金额多少,均须按照学校科研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易制毒化学品,不论金额多少,均须通过资产设备管理处报公安部门网上审批采购。
第六条 购买的实验耗材必须按程序进行验收,及时填写验收单。由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3人以上)进行验收,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验收单应存档五年以上,以备检查。
第七条 教学实验所需要的耗材,一般应首先选择在学校库房领用的方式获得。每学期末,各院系应将下一学期的教学实验使用耗材计划报资产设备管理处统一采购,院系直接到学校库房办理经费核减、物品领用手续。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所需科研实验用的普通耗材,在不影响教学实验的情况下,也可由库房代购。领用时,须提前15个工作日将领用计划报资产设备管理处,由学校库房按采购价格进行调拨。库房物资不能欠费领用,相应科研经费应在领用前划拨到位。
第九条 实验耗材领用须经院系分管教学或科研负责人审批,由申请人亲自领取。
第十条 实验耗材采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学院、系(所)、中心为实验耗材的使用管理部门,对所属各单位(实验室、课题组等)实验耗材申购、存储、运输、使用、处置等环节的安全和管理负责,须对耗材进行相应制度建设、安全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见《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参照学校化学危险物品、科研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校内任何个人不得未经单位审批,采购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剧毒化学品用于教学、科研实验。
已采购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转出校外使用,也不得跨校区转运。
所有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应由专人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有详细的领用、使用记录(保存三十年),以备核查。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处理,违者学校将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实验用动物的管理,参照《陕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执行。
第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自然损坏无法修复的,可按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申请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报损、报失、报废工作,申请人应填写《西北大学低值品报损、报失、报废单》,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按年度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损坏和丢失,按责任比例做出相应的赔偿、处理;产生严重后果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加强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使用档案,严防虚假购买、虚假领用等行为。同时,应加强对民用性较强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占有或变相占有学校财产,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施行。《西北大学教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校发〔2004〕设字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